依据《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当纳税人决定把土地使用权返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必须提供县级(包括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正式文件,证明该土地使用权被收回。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是否来源于政府财政,这一行为都被视为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的规定,此类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此外,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涵盖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因此,青苗补偿费同样不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