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9年11月1日起,储蓄存款
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简称“利息税”)恢复征收。此后,该政策经历了两次调整。首次调整发生在2007年8月15日,当时税率降至5%。第二次调整则是在2008年10月9日,当时决定暂免征收利息税。
然而,利息税的征收方式一直采用分时段计算征免的方法。具体来说,对于1999年10月31日之前孳生的利息,不征收利息税;而对于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间孳生的利息,则按照20%的税率征税。从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按5%的税率征税。至于2008年10月9日后孳生的利息,根据规定暂免征税。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国务院于2008年10月9日宣布暂免征收利息税,但这并不意味着个人从该日期之后取得的所有利息都完全免税。如果存款利息中包含2008年10月8日之前孳生的利息部分,仍需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相应的利息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