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五条的规定,个人在转让股权时,其原值的确认方法如下:
(一)若个人以现金方式出资取得股权,则应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的总和来确定股权原值;
(二)若个人通过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获得股权,那么应当根据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的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来确认股权原值;
(三)对于无偿让渡方式取得的股权,如果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之一,则应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加上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来计算股权原值;
(四)当被投资企业利用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或者未分配利润进行转增股本操作时,如果个人股东已经依法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则应以转增额及其相关税费之和作为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五)除了上述几种情况之外,主管税务机关将基于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股权原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