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如果其工资、薪金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且不由该雇主的中国境内机构负担,则这些收入免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这类个人只需就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由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
(二)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连续或累计工作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1年,那么他们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期间取得的无论是由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过,如果他们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除非是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否则这部分收入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对于那些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1年而不超过5年的个人来说,他们在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所有工资、薪金,无论是由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都需要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外,在实施条例第三条所述的临时离境工作期间所获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仅需就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部分进行申报纳税。
(四)最后,对于居住在中国境内超过5年的个人而言,从第六年起,他们将需要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