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最近发布了《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明确指出,从搬迁开始的年度起至次年5月31日前,企业必须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提交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如果
逾期未报,除非有特殊原因并获得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可,否则将被视为非政策性搬迁,不能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待遇。
根据公告要求,企业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政策性搬迁依据和搬迁规划等相关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一)政府发布的搬迁文件或公告;
(二)详细的搬迁重置总体规划;
(三)拆迁补偿协议;
(四)资产处置计划;
(五)其他与搬迁相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