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支付给离职员工的竞业禁止补偿金,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的规定来计算个人所得税。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对于个人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如果超过标准的部分,这部分被视为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超标部分除以个人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然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但如果超过12年,则按12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