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32条明确,除特定情况外,计税成本应基于实际发生的费用。
首先,对于出包工程,若未最终结算且未取得全额发票,在证明资料充分的情况下,可以预提不足金额的发票,但此预提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其次,针对公共配套设施,如果尚未建造或完工,可以根据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这类公共设施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已在售房合同、协议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
最后,对于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支付的报批报建费用和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进行预提。物业完善费用包括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