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退休人员在满足一定条件下重新任职时,其所获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而言,这类收入首先需要扣除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标准后,再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进行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