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的第三条款,企业在进行股权转让操作时,必须遵循特定的收入确认原则。具体来说,当股权转让协议正式生效且相关股权变更手续顺利完成之后,企业方可将此视为收入实现的关键时刻。此时,企业应通过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来执行企业所得税的申报与缴纳工作。值得注意的是,在计算这一所得时,企业不得从股权转让收入中扣除任何为获取该股权而预先支付的成本。此外,还需注意的是,在计算过程中,企业亦无权从被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或其他股东留存收益中扣除按该项股权可能分配给股东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