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故意虚报亏损,导致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这种行为属于偷税。具体来说,如果纳税人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不列或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从而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都将被视为偷税。对于这类偷税行为,税务机关将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并处以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若构成犯罪,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样地,扣缴义务人如果采取上述手段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也将受到同样的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