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明确指出:“税法第十条所指的直接再投资,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该企业获得的
利润在提取前直接用于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在提取后直接用于投资设立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根据此规定,再投资退税由外商投资企业提出申请,并将税款退还给外商投资企业。然而,需要明确的是,再投资所退回的税款属于外国投资者所有,而非外商投资企业所有。税务机关将再投资退税款退至外商投资企业后,外商投资企业仅代外国投资者收付。
对于属于外国投资者所有的再投资退税款,外商投资企业在收到退还的税款时可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并在汇出国外时再冲减“其他应付款”科目。因此,当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款时,
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外方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