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明确指出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属于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三条第二项所称的特定纳税人。因此,这些机构不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从2009年1月1日起,税务机关对上述中介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将不再进行核定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