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自印发票时,必须携带有效的《工商登记证》和《税务登记证》以及其他相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所领取并填写《企业自印发票申请表》(一式三份),同时附上四份票样。主管税务所将对这些资料进行仔细审核后上报给本局征收管理科。
(2)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及各分局负责审查申请自印发票的企业资质和条件,在《企业自印发票申请表》中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提交至市局票证管理中心审批。
(3) 一旦企业的自印发票申请获得批准,市局票证管理中心将指定一家发票承印企业,并发出《印制发票通知书》。所有被指定的发票承印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企业自印发票批复》(一式四份)与《印制发票通知书》规定的格式和数量来生产发票。当成品发票完成后,承印企业需携带由市局票证管理中心出具的《企业自印发票送票单》(一式四份),将发票送达至用票单位,并确保完成交接程序。
(4) 发票承印企业在收到用票单位签收的《企业自印发票送票单》副本后,应在24小时内分别将其递交给市局以及相关的主管地方税务局或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