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局发布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局令第13号),第四十七条明确指出,当企业对外提供与自身应纳税收入相关的担保时,如果因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偿还债务而导致企业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并且经过清查和追索后发现被担保人确实无力偿还,那么这部分无法追回的款项可以参照坏账损失进行处理。
此外,依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于那些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在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情况下,它们可以被认定为坏账损失。然而,在申请此类处理之前,企业需要详细说明具体情况,并提交一份专项报告。同样地,按照该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于逾期一年以上但单笔金额不超过五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总收入万分之一的应收账款,只要在会计记录中已被标记为损失,也可以被视为坏账损失来处理。但是,同样需要准备一份说明情况的专项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