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基金的盈利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相关规定如下:
(1)个人投资者在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时产生的差价收入,在个人所得税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征收未恢复之前,暂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基金从上市公司获得的股票股息、红利收入,以及债券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相关企业或银行在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而对于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