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当企业采取售后回购的方式销售商品时,所售商品的收入应按照其售价进行确认。同时,回购的商品则需作为购进商品来处理。若存在证据表明该交易不符合销售收入的确认条件,例如以销售商品的方式进行融资,那么收到的款项应当被认定为负债。此外,如果回购价格高于原售价,两者之间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内被确认为利息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