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项目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试运转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对外销售的产品成本,应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当这些产品被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时,其实际销售收入或预计售价将用于冲减工程成本。
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第三条的规定,所有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的企业,都需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该办法的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因此,在建工程试生产产品的收入和成本自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