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的规定,企业在进行税务申报时,如果支付或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形式进行的,那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必须按照申报当日国家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将外币金额换算为人民币。这意味着,当企业处理股权转让相关的财务事务时,其收到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基于交易发生时的汇率来确定;同样地,原始的投资成本也需依据投资行为发生时所采用的汇率来计算。此外,对于此类股权转让所产生的收益,法律规定由接受股权的一方负责在支付相应款项的过程中代为扣除并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