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对于纳税人因销售货物而出租或出借包装物所收取的押金,如果这些押金被单独记账并核算,且在规定的期限内(通常为一年)能够收回出租或出借的包装物,那么当押金退还时,可以不将其计入销售额,从而免征增值税。
2. 然而,如果纳税人收取的包装物押金超过了规定期限仍未退还,或者在销售酒类产品(啤酒和黄酒除外)时出租或出借包装物所收取的押金,那么这些押金就需要按照规定征收增值税。
3. 此外,对于那些已经作价随同产品出售但为了鼓励购货人退回包装物而额外收取的押金,如果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予退还,这部分押金同样需要并入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中,并按照相应税率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