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的税务问题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提供了明确的指导。该通知第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若不超过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部分,则可以予以扣除;超过的部分则不允许在发生当期及以后年度扣除。
对于企业向关联方支付的利息支出,除了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要求如下:
(一)对于金融企业,该比例为5:1;
(二)对于其他类型的企业,该比例则为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