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交人员服务局出售外交馆舍收入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49号)的规定,外交人员服务局在出售外交馆舍时所获得的收入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是因为外交馆舍被视为政府资产,而外交人员服务局则是代表政府对外交馆舍行使经营管理权的机构。财政部曾在《关于外交人员服务局将出售馆舍款留作更改资金的复函》〔(92)财外字第805号〕中明确指出,外交人员服务局根据政府间协议出售馆舍的收入应视同国家财政拨款,全部留用并专款用于改造老馆舍、公寓及附属设施。因此,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该局取得的上述收入也应当视同国家财政拨款,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是专款专用于改造相关的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