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的规定,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从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获得的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专项财政资金。这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通过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等方式返还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因此,除了上述特定情况外,收到税务机关即征即退的增值税额应按规定并入当期损益,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