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处理支付对价中的所得税问题时,如果收购方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等形式的非货币资产作为交易的一部分,虽然财税〔2009〕59号文没有具体说明是否需要确认这些非货币资产转移产生的收益或损失,但鉴于所有权已经转移,根据税法规定,收购方应当确认相应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2、关于确定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无论是通过股权还是其他形式的支付方式进行交易,只要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完成支付,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的精神以及所得税法的公平原则,收购方都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来计算所购得股权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