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13 21:41:59
问答
根据《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款,纳税人在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时,若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则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反之,若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账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因此,纳税人在开具发票时,可以选择将售价和折扣额分两行开具,也可以直接将单价降低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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