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13 20:41:23
问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清算时可以扣除。如果企业将所购进的商誉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则应按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进行摊销,摊销金额可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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