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企业法律形式的改变通常指的是公司名称、地址或组织架构的简单调整,除非这些变化符合通知中定义的其他重组类型。当一个法人实体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其他非法人结构时,或者当企业的注册地迁至中国大陆以外的地方(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这类情况应当被视为企业清算并分配其资产,随后由原股东重新投资创建新的企业实体。在此过程中,企业的所有资产以及股东的投资价值都应以公允的市场价值为基准来重新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