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年中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时,通常需要对以下几类项目进行调整:
(一)会计核算时未将某些收益计入当期损益,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将其视为收益。
(二)会计上作为费用或损失进行了扣除,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允许或仅部分允许扣除。
(三)会计上确认为当期费用,但根据税法规定属于以后期间的费用。
(四)会计上作为收益计入当期损益,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予以确认。
(五)会计上不确认为费用或损失,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减,例如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可以在连续5年内用当年的税前利润弥补。
(六)会计上作为收益计入当期损益,但根据税法规定确认为以后的纳税所得,如权益法下投资企业根据被投资企业当期实现的净利润确认投资收益,而税法规定必须在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才确认为纳税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