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企业以原料抵偿债务时,这并不被视作销售行为。因为从本质上讲,这是货物的直接交换。
根据增值税法的规定,以下八种情形将被视为视同销售:
(1)将货物交付给第三方进行代销;
(2)销售由他人代销的货物;
(3)设有多个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如果将货物从一个机构转移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位于同一县(市)内的情况除外;
(4)使用自产或委托加工的产品投入到非应税项目中;
(5)用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商品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者;
(6)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自产、委托加工的商品;
(7)将自产、委托加工商品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无偿赠送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商品给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