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第10号令,《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电力产品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构成。具体来说,这一销售额包括纳税人销售电力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销项税额。
所谓价外费用,是指纳税人在目录电价或上网电价之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性质的费用。这些费用可能包括附加费、服务费等,旨在覆盖电力传输、分配及服务过程中产生的额外成本。
值得注意的是,逾期未退还的电费保证金也被归类为价外费用的一部分。这意味着,如果存在此类未退的保证金,它们应当被并入销售额中进行增值税的缴纳。这一规定有助于确保税收的公平性和完整性,同时也提醒相关企业及时处理电费保证金事宜,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