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品流通企业的自营进口业务中,关税的
会计处理涉及两个主要账户:“应交税费—进口关税”和“物资采购”。具体操作如下:
1. 当计算需缴纳的进口关税时,企业会将这笔费用记入“物资采购”账户的借方,同时在“应交税费—进口关税”账户的贷方进行记录。 2. 实际支付关税款项时,则通过将“应交税费—进口关税”账户的资金转移到“银行存款”账户来实现,即在“应交税费—进口关税”账户的借方和“银行存款”账户的贷方进行记账。 3. 此外,企业也可以选择不经过“应交税费—进口关税”这一中间步骤,而是直接将关税计入“物资采购”账户的借方,并相应地在“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账户的贷方进行记录。这种处理方法同样适用于出口业务的会计处理。
对于自营出口业务而言,关税的会计处理则通过“应交税费—出口关税”和“税金及附加”两个账户来进行。具体流程包括:
1. 在计算需缴纳的出口关税时,企业会将其记入“税金及附加”账户的借方,并在“应交税费—出口关税”账户的贷方进行记录。 2. 实际支付关税款项时,则是通过将“应交税费—出口关税”账户的资金转移到“银行存款”账户来完成,即在“应交税费—出口关税”账户的借方和“银行存款”账户的贷方进行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