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对于权益性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收入,其实现时间应依据被投资企业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来确定。此外,如果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时,这并不构成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且投资方企业在税务上也不能因此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