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规定,在相同控制下的企业吸收合并过程中,合并方应按照被合并方资产、负债在合并日的账面价值进行确认。对于合并中取得的被合并方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首先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若资本公积不足以冲减,则需调整留存收益。此外,合并方为进行企业合并而直接产生的相关费用,如审计费、评估费和法律服务费等,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对于企业合并发行的债券或其他债务所承担的手续费及佣金,应计入这些债务的初始计量金额。如果合并中发行权益性证券产生了手续费和佣金,这些费用应从权益性证券的溢价收入(资本公积)中扣除,若溢价收入不足抵减,则需进一步冲减留存收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企业合并的税务处理分为应税合并和免税合并两种情况。在应税合并的情况下,通常被合并企业的资产被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并据此计算资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而合并企业在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以采用经评估确认的价值作为计税基础。另一方面,免税合并是指当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非股权支付额超过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的20%时,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各方可以选择免税处理。这意味着被合并企业不须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也不计算缴纳所得税。同时,被合并企业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原被合并企业的股权交换合并企业的股权,不视为出售旧股购买新股处理。在免税合并情况下,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全部资产应以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
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规定,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吸收合并中,合并方在合并日应按取得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确认入账价值。合并成本包括合并对价的资产、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同时,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也计入企业合并成本。如果合并对价中的非货币性资产购买日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则应计入当期损益。当合并成本大于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时,该差额确认为商誉;反之,则作为合并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由于会计上确认的入账价值与税法上确认的取得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之间可能存在差异,因此会产生暂时性差异。这种差异需要通过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