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1]165号)第九条规定:
“对于非信贷、租赁业务的企业,应采取严格措施。若确有需求,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按照年末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坏账准备。”
计提坏账准备的具体账务处理方法如下: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坏账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