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该政策依据了《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以及财政部发布的《工会会计制度》和相关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全国总工会决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正式启用由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加盖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同时停止使用《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从2010年7月1日开始,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工会经费,如果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则可以凭借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中进行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