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从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如果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等规定,可以按简易办法依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应开具普通发票,而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也应当开具普通发票,并且不允许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此外,当纳税人销售旧货时,同样需要开具普通发票,禁止自行开具或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