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二手车时,如果该车辆不是由二手车经销商购进或自制的,则根据相关文件规定,若允许抵扣进项税金,应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反之,若不允许抵扣,则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销售额计算方法为含税销售额除以(1 4%)。对于“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若销售的二手车是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后购进或自制的,同样按适用税率征税;而在试点实施前购进或自制的,则按4%征收率减半征税。此外,自2013年8月1日起,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等,其进项税额可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2013年8月1日后购进的所有自用机动车销售时,均需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2.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销售二手车时,享受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3. 机关、事业单位等在偶尔发生二手车销售时,通常不属于国税机关的常规管辖对象,因此被视为临时纳税人按次纳税。这类情况下,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销售额计算方式为含税销售额除以(1 3%)。最终是否应纳增值税还需与增值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进行比较后确定。
4. 其他个人(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时,可以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