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销售应税消费品时,连同包装物一并出售的,无论这些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或在会计上如何核算,都应当将其销售额并入应税消费品的总销售额中,以缴纳消费税。对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而言(包括自己或者代表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这些费用应当被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过程中需要将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将其计入销售额中计算增值税。
2、对于那些仅收取押金而不随同应税消费品一起出售的包装物,由于它们并未作为商品的一部分进行定价和销售,因此这部分押金不应被纳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进行征税。但是,如果因逾期未收回而导致不再退还给消费者的包装物押金,或者已经收取超过12个月的押金,则应当将这些情况视为特殊情况处理,将相应的金额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并根据该应税消费品适用的税率来计算消费税。
3、当应税消费品与已作价的包装物一同销售的同时,还额外收取了押金时,通常情况下,这种情形下的押金不会被立即计入销售额内征税;相反地,只有那些已经按照一定价格出售过的包装物才会被征收消费税。然而,如果到了规定的退款期限之后,仍有部分押金未能退还给消费者的话,那么这部分未退的押金就需要被加入到最终的应税消费品销售额当中去了,并且要依照该产品所适用的具体税率来缴纳相应的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