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采用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时,对固定资产的整体装修支出的处理有明确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符合条件的装修费用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进行核算。这意味着这些支出需要在装修完成后的剩余租赁期内分期摊销。
如果企业在租赁期间提前解除合同,并且尚未完成税前摊销的装修费,则可以在当年一次性在税前扣除。这一规定为企业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有助于它们在面对不可预见的变化时做出及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