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企业因政策性搬迁或资产处置所获得的收入时,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如下:
1. 如果企业在异地重建后,能够恢复原有的生产经营业务或者转向新的业务领域,并且使用搬迁或处置收入来购置或建造与之前相同或相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即重置固定资产),或是对现有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技术改造,或者用于职工安置,那么允许将搬迁或处置收入减去重置固定资产的成本、技术改造费用以及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 对于那些没有明确计划去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实施技术改造的企业,其搬迁收入加上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所得,再减去这些资产的残值和相关处置费用后的差额,则需计入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缴纳企业所得税。
3. 对于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所购得或改善过的固定资产,可以根据现行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部分费用。
4. 从规划搬迁开始算起五年之内,企业获得的所有搬迁及处置收入均不会立即计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之中;只有当整个搬迁过程在这五年内完成时,才会按照上述原则处理搬迁相关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