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药行业中,药品存放过期属于一种正常的经营损失。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导致被盗、丢失或霉烂变质的损失。
因此,对于纳税人生产或购入的货物,如果外包装或使用说明书中注明了使用期限,并且超过有效(保质)期无法进行正常销售而需要销毁处理的,可以视为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正常经营损失,不纳入非正常损失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