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税务问题时,存在一些特定的规定需要遵守。
首先,如果选择采用简易方法并适用3%的征收率减按至2%进行增值税计算,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而无法开具专用发票。
然而,对于那些希望放弃免税优惠、按照3%的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来说,他们则有机会获得不同的权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15年发布的90号公告,当纳税人决定销售其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并且选择依照3%的征收率减去2%后的实际税率来缴纳增值税时,他们可以选择不享受减税待遇。
做出这样的选择后,这些纳税人将能够按照3%的标准税率全额缴纳增值税,并且还有资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买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