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法规定,对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或新工艺过程中产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实际发生额的基础上增加一定比例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数额,这是一项税收优惠政策。
举例来说,如果一家公司在某一年内为研发新产品而支出了100元的研发费用,那么按照税法的规定,这100元可以按150%的比例进行加计扣除,即在税前扣除150元(100×150%),以此来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在2017年5月发布了财税〔2017〕34号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该通知明确指出:
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开展研发活动时实际发生的、未形成无形资产并计入当期损益的研发费用,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还可以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进行税前加计扣除;而对于那些形成了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则可以在上述时间段内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进行税前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