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大连国税局对成本费用的扣除有明确规定。企业需注意,年度终了时已实际发生但未及时取得合法凭证的成本费用,若在汇算清缴期内获得相应凭证,则可计入当年税前扣除;反之,如果未能在汇算清缴期内提供合法凭证,则该部分费用不能在当年进行税前扣除,必须等到取得凭证的次年度才能申报扣除。这一规定旨在确保税务合规性,并非用于减少或规避应缴税款。
另一方面,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发布的《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8号),对于纳税人发生的年度成本或费用,只要在次年5月31日之前取得了相关合法票据,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进行调整。然而,如果相关票据是在次年5月31日之后才获得的,那么这部分费用将无法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予以扣除。这项政策同样强调了合法票据及时获取的重要性,以便于企业合理安排财务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