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对于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本办法规定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
首先,如果该境外企业的房产所有权在其境内一个办事处或分支机构名下,那么该分支机构需要进行所得税汇算。然而,如果产权不在其一个联络办事处名下,而该办事处仅履行代为支付款项和扣缴税款的义务,则就房屋出租而言,该境外企业属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取得的所得,不需要参加年度汇算。
其次,特许权使用费在境内没有机构的情况下,自然不需要进行所得税汇算。这意味着,如果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任何形式的机构,其通过特许权使用费所获得的收入将不纳入中国的企业所得税汇算范围。
最后,如果某个实体不构成常设机构,并且被视为在中国境内没有机构,同时该实体的收入是免税的,那么它就不需要进行所得税汇算。这一规定确保了那些在中国境内没有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不会因为税收问题而受到不必要的干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