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以下是相关政策的详细说明:
一、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其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将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
增值税。
二、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以按照13%的扣除率来计算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额。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等物品,均免征增值税。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也将免征
印花税。
请注意,本通知中提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