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汇算清缴前,如果应提未提的费用有发票,可以进行税前扣除。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无论企业是否支付了租金费用,只要是汇算清缴结束后才取得有效凭证,都属于以前年度实际发生应扣除而未扣除的支出,需要按照文件的要求,在取得有效凭证后,由企业在5年内向税务部门做出专项申报说明后,追补年度内进行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