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的规定:
第八条明确指出,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进一步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对相关概念进行了细化:
第二十七条解释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的有关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而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的合理支出,则指的是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二十九条则具体阐述了成本的含义,即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基于上述文件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应该同购入的材料一同记入成本,在结转收入时同比结转成本并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因此,公司不能抵扣的进项税可以计入材料成本并在结转收入当期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