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7年1月1日起,增值税发票的认证期限不再受到限制。这意味着,跨年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在可以直接进行认证抵扣。以下是具体内容:
1.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从2017年1月1日开始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了原有的360日认证确认、稽核比对和申报抵扣的期限要求。换句话说,这些发票无需在开票后的360天内完成认证确认、稽核比对及申报抵扣,可以灵活安排时间进行操作。
2. 然而,对于那些在2016年12月31日或更早日期之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如果超过了原定的认证确认、稽核比对及申报抵扣期限,但仍然满足相关条件的话,则仍然可以依据现行规定继续办理进项税额的抵扣。这为那些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处理旧发票的企业提供了便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