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时,可以选择汇总开具专用发票。当采用这种汇总方式开具专用发票时,必须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来开具详细的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且该清单需要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如果所售的货物适用不同的税率,那么就需要按照各自的税率分别进行汇总并填开专用发票。销货清单上应当详细列出购销双方的单位名称、商品或劳务的具体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以及销售额等信息。重要的是,销货清单上的汇总销售额必须与专用发票“金额”栏中的数字保持一致。
因此,对于那些没有附上相应货物清单就直接汇总开具出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无法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这意味着企业在处理此类发票时必须格外小心,确保所有必要的信息都已经完整无误地记录在案,以避免因不符合规定而导致无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