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25号)的相关规定,某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因此,在签订合同时,需要先按照定额五元贴花,然后在结算时再根据实际金额进行补税和贴花。
如果合同中只有数量而没有标明金额,那么应按照数量与市场价格估计金额缴纳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对于按金额比例贴花的应税凭证,如果没有标明金额,则应根据凭证所载数量及国家牌价计算金额;如果没有国家牌价,则应按市场价格计算金额,然后按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